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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碳排放】国标(GB 55015-2021)强制要求建筑碳排放计算,自4月1日起实施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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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补充)


4.4.4 电梯系统能耗应按下式计算,且计算中采用的电梯速度、额定载重量、特定能量消耗等参数应与设计文件或产品铭牌一致。




式中:

Ee——年电梯能耗(kWh/a);

P——特定能量消耗(mWh/kgm);

ta——电梯年平均运行小时数(h);

V——电梯速度(m/s);

W——电梯额定载重量(kg);

Estandby——电梯待机时能耗(W);

ts——电梯年平均待机小时数(h)。


4.5 可再生能源系统


4.5.1 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包括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


4.5.2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能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s,a——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年供能量(kwh);

Ac——太阳集热器面积(m2);

JT——太阳集热器采光面上的年平均太阳辐照量(MJ/m2);

ηcd——基于总面积的集热器平均集热效率(%);

ηL——管路和储热装置的热损失率(%)。


4.5.3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的能量不应计入生活热水的耗能量。


4.5.4 地源热泵系统的节能量应计算在暖通空调系统能耗内。


4.5.5 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Epv——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kWh);

I——光伏电池表面的年太阳辐射照度(kwh/m2);

KE——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KS——光伏系统的损失效率(%);

Ap——光伏系统光伏面板净面积(m2)。


4.5.6 风力发电机组年发电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wt——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kwh);

ρ——空气密度,取1.225kg/m3

CR(z)——依据高度计算的粗糙系数;

KR——场地因子;

z0——地表粗糙系数;

V0——年可利用平均风速(m/s);

Aw——风机叶片迎风面积(m2);

D——风机叶片直径(m);

EPF——根据典型气象年数据中逐时风速计算出的因子;

APD——年平均能量密度(W/m2);

Vi——逐时风速(m/s);

KWT——风力发电机组的转换效率。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产生的碳排放和各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5.1.2 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人工拆除和使用小型机具机械拆除使用的机械设备消耗的各种能源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5.1.3 建筑建造和拆除阶段的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拆除起至拆除肢解并从楼层运出止;

  2 建筑施工场地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4 建造阶段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计入。


5.2 建筑建造

5.2.1 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CC——建筑拆除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kgCO2/m2);

Ecc,i——建筑拆除阶段第i种能源总用量(kWh或kg);

EFi——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A——建筑面积(m2)。


5.3.2 建筑物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阶段的能源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cc——建筑拆除阶段能源用量(kwh或kg);

Qcc,i——第i个拆除项目的工程量;

fcc,i——第i个拆除项目每计量单位的能耗系数(kwh/工程量计量单位或kg/工程量计量单位);

TB-i,j——第i个拆除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Rj——第i个项目第j种施工机械单位台班的能源用量;

i——拆除工程中项目序号;

j——施工机械序号。


5.3.3 建筑物爆破拆除、静力破损拆除及机械整体性拆除的能源用量应根据拆除专项方案确定。


5.3.4 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外运产生的能源用量应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计算。



6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建材碳排放应包含建材生产阶段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GB/T 24040、《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GB/T 24044计算。

6.1.2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应为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与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之和,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JC——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kgCO2e/m2);
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Cys——建材运输过程碳排放(kgCO2e);
A——建筑面积(m2)。


6.1.3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建筑构件和部品等,纳入计算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重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重量的95%;
  2 当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重量比小于0.1%的建筑材料可不计算。


6.2 建材生产

6.2.1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Mi——第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Fi——第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单位建材数量),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


6.2.2  建筑的主要建材消耗量(Mi)应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确定。


6.2.3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Fi)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2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能源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3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能源的运输过程的碳排放;

  4 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直接碳排放。


6.2.4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宜选用经第三方审核的建材碳足迹数据。当无第三方提供时,缺省值可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6.2.5 建材生产时,当使用低价值废料作为原料时,可忽略其上游过程的碳过程。当使用其他再生原料时,应按其所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建筑建造和拆除阶段产生的可再生建筑废料,可按其可替代的初生原料的碳排放的50%计算,并应从建筑碳排放中扣除。


6.3 建材运输


6.3.1 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ys——建材运输过程碳排放(kgCO2e);

Mi——第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t);

Di一—第i种建材平均运输距离(km);

Ti———第i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重量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



6.3.2 主要建材的运输距离宜优先采用实际的建材运输距离。当建材实际运输距离未知时,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的默认值取值。


6.3.3 建材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因子(Ti)应包含建材从生产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过程的直接碳排放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建材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因子(Ti)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缺省值取值。